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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大社工業區降乙編
#錯誤資訊要釐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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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大社工業區降乙編
#錯誤資訊要釐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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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8/30)日內政部都委會,就大社工業區依法應於去年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一事,至大社現勘。今天早上,我全程參與座談,除支持大社居民捍衛自己家園長久以來的努力外,也想要就各種反對降編的理由提出反駁與澄清,避免運用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來誤導成民眾的依法訴求不合理。這對居民來說,是非常不公義的事情。


⛔️ 說法一:廠商代表在發言時指出,從來沒有降編為乙種工業區的正式文件⁉️

ℹ️澄清一:然而,白紙黑字就清清楚楚載明在「變更大社都市計畫〔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〕案計畫書」頁15,高雄市政府,2017年9月)裡。

當時的時空背景是這樣的,高雄大社工業區自1960年代開始營運,為我國石化業中下游工廠高度密集之區域。近半世紀以來,發生過多次毒氣外洩、工廠爆炸、工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,造成鄰近居民生活恐懼,並使鄰近鄉鎮從農生計困難。

居民多次發起圍廠抗爭及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,終在1993年5月3日所召開之協調會上(出席人員包括,時任立法院副院長王金平、時任經濟部長江丙坤、時任環保署副署長林達雄、時任高雄縣長余陳月瑛、時任大社鄉長許正雄等),達成結論:

➡➡「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廠」。

又稱➡➡「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廠將於民國107年(2018)前遷移。(載於「變更大社都市計畫〔第三次通盤檢討〕書」變更內容明細表頁21),並有兩點附帶條件:

1⃣ 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,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。

2⃣ 在民國107年以前特種工業區除為興建汽電共生,汰舊換新或為改善環境而增加之設施外,非經環保機關審核同意不得再行新建或擴建。(並載於「變更大社都市計畫〔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〕案計畫書」頁15,高雄市政府,2017年9月)

⛔️ 說法二:在早上座談時,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所聘僱的律師,提出「高雄市政府依據《都市計畫法》第26條通盤檢討的規定,將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,是否有違反《產業創新條例》的規定?」也就是說,依照《產業創新條例》為特別法性質,應高於《都市計畫法》一般法之間有扞格,因此降編應屬無效⁉️

ℹ️ 澄清二:律師的說法,經查與工總在今年6月的一篇「請將大社工業區正名為甲種工業區」(https://reurl.cc/xDxqaz)的訴求,不謀而合。

首先我要很明確地說:沒有。❌

1⃣️ 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26條規定,都市計畫可進行通盤檢討,而相關的檢討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也明定:「工業區之位置,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,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。」換句話說,變更分區本來就是依法的處分,沒有疑慮。

2⃣️ 而這個變更分區的規定,也沒有涉及到《產業創新條例》、更沒有侵奪原核定主管機關的權限。因為在《產創條例》第55條規定的,必須由原核定設置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「廢止原核定」的相關規定,規範的範圍是「廢止」,但「降編」並不等於「廢止」,換句話說,降編為乙種工業區完全無涉原核定設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權限。而是單純就是依照都市計畫法變更分區而已。

另外,《產創條例》第54條在處理的是變更,第55條在處理的是廢止。

而《產創條例》第54條也規定:「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時,得變更規劃產業園區之用地。但不得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、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。」

所以是可以變更,但不得違反第39條的面積、用途與使用規範。

然而,工總跟廠商聯誼會律師,故意用第55條的廢止相關規定來講說應該要由原核定機關廢止原核定,並公告才算數。這種做法是刻意誤導的。

⛔️ 說法三:今日我也聽到有許多廠商提出等到石化專區設立完畢再來遷廠,在此之前,續留原地。包括鳳山區市議員,也是立委參選人李雅靜,也曾經在市議會做此主張⁉️

ℹ️ 澄清三:我必須要說,這根本就是畫餅虛幻的騙術!所謂的石化專區,指的是「大南星2040計畫」,擬填海造陸將所有的石化廠全部搬移到離陸地的外海園區。現在是2019年,無論是大林蒲遷村,或者是大社工業區的降編,歷經了20多年依然沒有進展,現在當政者再提出一個21年後只聞樓梯響的方案來當作解方,實在是太小看高雄人的智慧。更別說,當2040年的台灣,2040年的高雄,還要繼續倚靠高污染工業來當作產業發展策略,台灣的未來在哪裡?高雄的未來在哪裡?

我會持續追蹤處理本案,我們的孩子,我們的鄉親,原本就該有健康的未來❗️

大社環境守護聯盟
地球公民基金會
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
林于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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